十、委員會議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內容進行。但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者,得變更之。 前項排定之議事內容及臨時動議,非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主席 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委員會議議事進行中,若在席委員未達出席委員過半數者,經在席委 員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