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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作業手冊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10
十、協辦機關依下列原則建立推介名冊:
(一)協辦機關依本計畫核定人數及用人單位職缺登錄於「網際網路就業
      服務資訊系統」並公告至少七天。
(二)經協辦機關公告後,失業者依其意願至協辦機關辦理求職登記。
(三)協辦機關應彙整求職者資料成冊,提供推介名冊給用人單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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