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協辦機關依下列原則建立推介名冊: (一)協辦機關依本計畫核定人數及用人單位職缺登錄於「網際網路就業 服務資訊系統」並公告至少七天。 (二)經協辦機關公告後,失業者依其意願至協辦機關辦理求職登記。 (三)協辦機關應彙整求職者資料成冊,提供推介名冊給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