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基於訓練資源分配公平性及有效運用原則,訓練單位及局屬就服站應
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訓練單位及局屬就服站不得受理下列失業者再次參加職業訓練:
1.結訓學員尚處於訓後三個月內之就業輔導期間。
2.開訓日前一年內曾參加本局及職訓中心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之
職前訓練課程,且因請假、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
被退訓者。
3.開訓日前二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係指訓練時數亦相同)之訓
練課程。
4.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參訓紀錄,且其訓後三個月內均無就業
效果者。但能提供二年內確有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二)取得免試職訓推介單之非自願離職者,如有下列情事,局屬就服站
不得再開立免試職訓推介單,惟如經局屬就服站評估仍有職能落差
而無法順利推介就業,就服員得基於專業判斷,開立一般職訓推介
單以提供職訓推介服務,訓練單位並應配合職訓推介作業辦理:
1.尚處於訓後六個月內期間。
2.於中途離訓、退訓或訓期逾二分之一而提前就業之次日起六個月
內。
3.無「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職業訓練」或「為參加職
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局屬就服站認定顯有困難」等情
事,而未至推介訓練班次報到參訓者,於開訓之次日起三個月內
。
非自願離職者經免試職訓推介參訓,並於結訓後就業而再發生第二點
所列非自願離職情事者,得不受前項原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