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訓練單位應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適訓學員參訓。
辦理招生及受理報名原則如下:
(一)招生時,應公告招生對象、報名方式與日期、班級之名稱、訓練時
數與訓練起迄日、甄試日期、方式、筆試題型與範圍、錄訓標準與
名單公告方式,及因應特殊狀況而需異動公告內容之作法等注意事
項。
(二)各訓練班次之公告招生日起至開訓日止之期間,作業流程如下:
1.報名期間應至少一週,且最遲應於甄試日前一週公告甄試資訊,
並依報名者所填聯絡方式,或以其他報名者可得知悉方式通知。
2.甄試日期應安排於報名截止日起二至七個工作日內。
3.訓練單位如有延長招生期程之必要,以二次為原則,每次不得超
過十四日。
4.訓練單位如有延班或停班情形時,除應事先於公告載明,並通知
已報名者外,亦應於各分署函復同意延班或停班之發文日起三日
內,至 TIMS 系統完成異動資料之登錄事宜。如屬延班者,最遲
不得逾延長事由之起始日。
5.訓練單位如有特殊情況或市場需求等因素,未能依前四目規定辦
理者,得專案提出申請,經分署同意後辦理。
(三)學員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如附件三)及「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如附件四)簽名切結,如因故未能於
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
(四)訓練單位應至 TIMS 系統查詢報名者之身分、參訓、離訓、退訓及
訓後就業等紀錄,並應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且最遲
不得逾甄試日前二個工作日,完成報名資料登錄TIMS系統事宜。
(五)TIMS 系統將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第三個工作日或甄試日前二個工
作日,以日期離報名截止日較近者進行報名者參訓資格之勾稽檢核
,經 TIMS 系統勾稽出報名者未符失業者身分時,訓練單位應與報
名者再確認;若報名者表示確具失業者身分,則應由報名者本人出
具證明後,由訓練單位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本基準所稱工作日,不包括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甄試作業原則如下:
(一)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甄試所需評
量表由分署自訂之;筆試加口試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另
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
定對象、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
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
應於甄試當日提出(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如附件五),逾時或未依
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
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
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二)筆試前,報名者應出示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符資格
者,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未攜帶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者,應
簽具並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件,未
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三)筆試階段:應設置二名(含)以上監考人員,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
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定情節
重大者,不得參加口試。
(四)口試階段:
1.訓練單位應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參加口試
人數以預訓人數之二倍為原則。
2.應設置二名(含)以上之口試委員,並得由就業服務人員、職業
訓練人員或具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擔任。
3.口試前應告知學員將全程錄音或錄影。
4.口試內容應與學員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及
適訓綜合評估等項目有關,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並依
口試情形綜合評估其適訓狀況。
(五)訓練單位應以 TIMS 系統列印公告參加筆試、口試人員名單及甄試
正取人員名單,並應依准考證號碼排序,甄試備取人員名單則依總
分高低排序。
報名學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錄訓:
(一)報名班次之報名截止日尚處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九十日就業輔導
期間。
(二)開訓日前一年內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且因請假、曠課時數或其他
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
(三)開訓日前二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含中途離、退
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者)。
(四)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含)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離
、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者),且於結訓後九十日內均無就
業效果或紀錄。但可提供開訓日前二年內確有投保勞工保險(不含
職業工會、農會、漁會及公法救助關係領取津貼之保險者)之受僱
事實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前項不予錄訓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外或
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
訓練單位應於甄試後三個(含)工作日以內,以郵寄、簡訊或其他方
式通知甄試結果,內容應包含最低錄取分數、錄取人員報到應注意事
項、試題疑義、成績複查及申訴之原則等,並公告由 TIMS 系統列印
之錄取名單(含備取名單)、最低錄取分數、筆試試題及答案。
試題疑義、成績複查及申訴之作業原則如下:
(一)參加甄試人員對於試題若有疑義,應於甄試日結束次日起三個(含
)工作日以內提出;對於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者
,應於甄試結果公告日起三個(含)工作日內提出,逾期提出者,
得不予受理。
(二)參加甄試人員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提供各細項分數、複
印答案卷(卡)或評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評人
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到結
束尚有缺額時,訓練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逾時或未依規定辦
理報到或遞補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