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檢具下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 算書,報主管機關備查。
查受託人依本條規定將下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等文件報送勞動部,係使 勞動部知悉受託人下年度之信託事務處理與基金運用計畫,爰參考法務公益信託許可 及監督辦法第八條規定,且為符合現行法制用語,將「核定」修正為「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