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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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組之掌理事項。
-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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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本局內部單位業務之調整,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追償及相關管理業務移
由普通事故給付組辦理,惟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與勞工退休金之提繳對象均為適用
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故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繳業務,仍由勞工退休金組續行掌
理,爰修正第七款,其餘各款未修正。
- 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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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第五條至第九條序文之體例,酌修序文規定之文字。
二、考量本局各組均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予移送行政執行之情形,惟並未將之列
為掌理事項,為求體例一致,刪除「及移送強制執行」等文字。
-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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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