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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處務規程 (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局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局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
五、本局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
    核。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本局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九、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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