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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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為履行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之告知義務,於本計畫
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依據蒐集資料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二、確認符合免告知當事人之事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依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適時履行告知義務,故除確認有例
外情況無須告知外,均應依據資料蒐集之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以有效履行告
知義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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