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職業訓練機構為履行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之告知義務,於本計畫 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依據蒐集資料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二、確認符合免告知當事人之事由。
依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適時履行告知義務,故除確認有例 外情況無須告知外,均應依據資料蒐集之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以有效履行告 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