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提出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 受理: 一、不符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期間。 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為落實平等原則及行政效率,明定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未於勞務提供起始日起前九十日 至二十日之期間,送達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檢具文件不齊全,經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