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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化學物質第二次增補提報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10
十、提報人對於提報審核結果如有疑義,得於審核通知結果通知送達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以書面向計畫執行單位申覆,申覆以一次為 限,必要時得轉送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另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