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地方政府經考核有下列情形者,分署得酌予減撥當年度補助款,或酌 減或不予補助該地方政府次一年度之計畫經費: (一)不依本計畫規定辦理。 (二)未配合本部及所屬機關推動各項庇護性就業服務或執行不力。 (三)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核。 (四)發現有短列補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