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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鑄造業改善工作環境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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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八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
    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全新廠房設置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設備或既有廠房設置具安全衛生效
      能之全新生產線(附件二)。
(三)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需包括鑄造或鑄造件)。
(四)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五)環境改善前後之勞保投保人數證明。
(六)切結書(附表二)。
(七)補助款領據(附表三)。
(八)「全新廠房設置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設備」或「既有廠房設置具安全
      衛生效能之全新生產線」經費總額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黏貼於
      支出憑證黏存單(附表四),並由相關人員核章。另新購具安全衛
      生效能之設備需檢附設備原廠銷售證明。
(九)環境改善前後之設備裝置照片及測定報告。
(十)經費報告表(附表五)。
(十一)成果報告表(附表六)。
(十二)人力進用承諾書(附表七)。
(十三)人員培訓計畫(附表八)。
(十四)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八款檢附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應為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至
    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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