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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第 10 條
產製者對於宣告安全產品,應於其製程中採取管制措施,確保其同一型式
產品符合技術文件所載之內容,並與技術文件所附試驗報告之測試樣品具
有一致安全規格。
產品經登載於資訊網站者,申報者應確保其產品符合所聲明之內容,其申
報資訊內容有異動或變更時,應敘明事由重新申報登錄,以確保其符合性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一、為確保已登錄之宣告安全產品能一致性產製,爰列明經登載資訊網站之產品應符
    合其聲明之內容,且產製者應負責於製程採取管制措施,使產品符合技術文件之
    內容,並與技術文件所附試驗報告之測試樣品非不一致。
二、考量經登載資訊網站之宣告安全產品須配合市場需求變更設計或性能等時,為確
    保該產品之申報資訊符合現況,爰列明申報者有變更情事實,應重新申報登錄產
    品安全資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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