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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10
十、中央主管機關對依第五點規定提出申請之機構,應審查其所送文件,
    並經現場實地評核認可後,公告周知;檢定機構申請變更檢定種類時
    ,亦同。
    前項認可之期限最長為三年,檢定機構於期限屆滿擬繼續辦理者,應
    於屆滿日前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附表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展延,每次展延期限最長為三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