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中央主管機關對依第五點規定提出申請之機構,應審查其所送文件, 並經現場實地評核認可後,公告周知;檢定機構申請變更檢定種類時 ,亦同。 前項認可之期限最長為三年,檢定機構於期限屆滿擬繼續辦理者,應 於屆滿日前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附表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展延,每次展延期限最長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