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申請認可之審查結果,由本部函復申請認可單位,並副知地方主管機 關。 前項認可期間最長為三年。 訓練單位認有繼續辦理之必要者,應於認可期間屆滿三個月前,重新 申請認可。 經本部審查不予認可者,自審查結果送達之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申 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