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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第 10 條
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第四條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應依下列血
中鉛濃度區分風險等級,但經醫師評估須調整風險等級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級管理:血中鉛濃度低於五 μg/dl 者。
二、第二級管理:血中鉛濃度在五 μg/dl 以上未達十 μg/dl。
三、第三級管理:血中鉛濃度在十 μg/dl 以上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一、血液中的鉛濃度是監測鉛危害暴露最可靠指標之一,爰參考英國鉛作業管制規則
    與實務運作指導原則(Control of lead at work Regulations 2002 Approved 
    Code of Practice and guidance )之規定,明定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鉛及其化
    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應依血中鉛濃度區分風險等級,惟因勞工之個人體質仍有
    個別差異,爰明定經醫師評估須調整風險等級者,不在此限,以達適性評估之效
    果。
二、我國成人未經職業暴露者之血中鉛濃度約介於五至十五 μg/dl ,於國內或其他
    先進國家,已將女性血中鉛濃度達三十 μg/dl 以上,訂為鉛中毒之行動標準,
    另依國際相關文獻顯示血中鉛濃度達十 μg/dl 時,即足以影響胎兒之智商,爰
    參考相關文獻之建議,訂定本風險分級之血中鉛濃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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