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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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10 條
運作者申請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一、未依第七條規定登錄資料。
二、未依申請收費標準繳費。
三、經通知限期補正資料,屆期未補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一、運作者未依規定檢附資料並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或未依收費標準規定繳納規
    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或退回運作者之許可申請。
二、若經受理、審查或查核發現運作者繳交之申請資料需補正或資料內容不符者,得
    要求運作者限期補正,超過時限仍未完成補正者,得退回運作者之許可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