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前二條化學品之暴露評估結果,應依下列風險等級,分別採取控 制或管理措施: 一、第一級管理: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二分之一者,除應持續維持 原有之控制或管理措施外,製程或作業內容變更時,並採行適當之變 更管理措施。 二、第二級管理: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但高於或等於其二分之一者 ,應就製程設備、作業程序或作業方法實施檢點,採取必要之改善措 施。 三、第三級管理:暴露濃度高於或等於容許暴露標準者,應即採取有效控 制措施,並於完成改善後重新評估,確保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 。
現行作業環境監測法規,僅規定容許濃度、實施監測之程序、方法及頻率,並未明定 雇主應依監測結果採取管理措施,爰參採日本分級控制區分之規定,依暴露評估結果 與容許暴露標準之比值,分成三個管理區分等級,進行後續控制或管理措施,以強化 危害預防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