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認可訓練機構應將下列受訓人員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三年: (一)簽到(簽退)紀錄(格式六)。 (二)出席或點名紀錄(格式七)。 (三)成績冊(格式八)。 (四)結業證書核發清冊(格式九)。 前項第四款之結業證書核發清冊之書面及電子文件,應於結訓後三十 日內函送職安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