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未就業青年於連續受僱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 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五、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六、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之未就業青年,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就業當地轄區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一、申請異地交通補助金之期限及應備文件。 二、第一項規範初次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之期限,又為節省行政程序及避免勞工 需多次送件,故於第二項明定其後得於僱用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提出再次 申請。若未依規定提出申請,則不予補助當次逾期之月份,惟次月如仍符合補助 資格,得再依限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