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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第 10 條
前條之未就業青年於連續受僱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
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五、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六、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之未就業青年,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就業當地轄區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一、申請異地交通補助金之期限及應備文件。
二、第一項規範初次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之期限,又為節省行政程序及避免勞工
    需多次送件,故於第二項明定其後得於僱用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提出再次
    申請。若未依規定提出申請,則不予補助當次逾期之月份,惟次月如仍符合補助
    資格,得再依限提出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