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一百零七年及一百零八年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給付支出,係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之計畫週轉金支應,自一百零九年度起,其收支預算始納編於本基金,爰增訂第 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定明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