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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10
十、雇主依本指引辦理之健康危害風險或暴露評估結果分級,應參照附表
    一之格式,建立作業場所分級管理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