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審查作業:
(一)各受補助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案,由本部依據計畫性質、審查原則及
相關規範審查後通知審查結果。
(二)審查原則:
1.是否符合本計畫目標及工作內容。
2.計畫是否完整及妥適。
3.是否編列配合款。
4.過往執行成果。
(三)本部審查核定之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函送達一個月內,依核定補
助之經費額度、審核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
修正及調整,以備查核,並應每年將僱用專責人員名冊(如附件五
)及籌組輔導團成員名冊(如附件六)函報本部。
(四)本部得視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酌減或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