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申請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定獎勵; 已核定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獎勵: (一)申請書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與事業單位通謀虛偽簽訂團體協約。 (三)團體協約內容顯無實益,或顯無獎勵之必要。 (四)其他與團體協約法或本要點規定不符之情形。 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獎勵者,應返還所受領之獎勵金; 本部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令其限期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