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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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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承辦單位申請本計畫補助應備自籌款,其補助額度及自籌比率由本部
    依地方政府前一年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及分配後餘額,平均分
    配轄內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身心障礙者人口數為基準訂定。
    服務對象為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得免備自籌款,由本部就業安定
    基金支應。
    主辦單位依各地方政府前一年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身心障礙者人口
    數、其他服務對象相關人口數及相關計畫執行成效,計算職管員補助
    員額後,每年函知承辦單位;其補助職管員員額標準表如附件四。
    承辦單位申請經費超出前三項所定補助項目之範圍、員額及額度者,
    應自行籌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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