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勞工或其遺屬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墊償後,應返還因核定所受 領之墊款;本局並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返還之 。 勞工或其遺屬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返還墊款,而欲辦理分期攤還者, 得於本局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前,填具申請書,經本局同意之分期方式 ,辦理分期償還。 依前項辦理分期者,應即將第一期款項匯入本基金專戶。嗣後如任何 一期未依約償還,視同全部到期,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