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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務再設計創意競賽獎勵要點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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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得獎者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得獎作品之詳細資料,作為公開報導及展示之用。
(二)同意無償、非專屬性授權重製或利用其得獎作品。
(三)得獎獎金應依規定課稅。
(四)其他經本部公告於活動簡章等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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