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委託機關應不定期訪查訓練班次,並依下列規定查核學員上課及教師
授課情形:
(一)訓練時數在一百八十小時以下之班次,訪查一次。
(二)訓練時數在一百八十一至五百四十小時之班次,訪查二次。
(三)訓練時數在五百四十一小時以上之班次,訪查三次。
委託機關於當次查課後,應於訪查日起七日內填寫紀錄並陳核後即登
錄職前訓練資訊系統,作為轄區年度委託或補助辦理職業訓練作業之
參考。
經查訪訓練單位有行政、教務、輔導、會計業務等相關缺失或學員反
映、申訴等異常情形時,委託機關應加強訪查,如經查屬實,應請訓
練單位限期改善或依委託契約規定處理,並追蹤其缺失改善情形,改
善結果並列為評鑑指標及未來採購評選(審)之參考。
訓練單位應依本署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規定接受評鑑,
評鑑結果並將公告於本署網站;另本署(含各分署)亦將針對地方政
府委託辦理訓練之成效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