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10
十、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八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
    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二)成果報告書(格式二)。
(三)補助申請切結書(格式三)。
(四)人力增聘承諾書及當年度勞工保險月末投保人數資料(格式四)。
(五)領據(格式五)。
(六)支出憑證黏存單(格式六):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
      與正本相符之影本,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由相關人員核章。
      另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製程機械設備或控制設備需檢附
      設備報價單、原廠銷售證明或設計報告書影本。
(七)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格式七)。
(八)補助成果報告表(格式八)。
(九)人員培訓計畫書(格式九)。
(十)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需包括印染整理業)。
(十一)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十二)印染整理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畫訪視表及本署或政府機關
        其他相關安全衛生計畫輔導資料影本。
(十三)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證書影本、勞工保險投保證明及報備憑證(依
        規定免報備者則免附報備憑證)。
(十四)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十五)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費之繳費證明書。
    前項第六款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應為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
    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之期間,始得受理。但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
    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已申請補助且經受委託機構登記編號之事業單位
    ,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得為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
    一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