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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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第 3、6、11、12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
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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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利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之遂行,勞發署及勞發署各分署應辦理
    輔導作業如下:
(一)委辦業務說明會:
      1.首次接受委辦之直轄市政府,勞發署應於直轄市政府提交工作計
        畫前辦理委辦業務說明會,並由勞發署各分署協助直轄市政府瞭
        解委辦就業中心業務內容、績效指標、人員配置、設備租賃及財
        產提供使用、經費額度及編列方式等。
      2.繼續接受委辦之直轄市政府,得由勞發署各分署評估辦理委辦業
        務說明會,協助直轄市政府瞭解計畫修訂相關事項。
(二)委辦業務教育訓練:勞發署各分署應辦理教育訓練,協助直轄市政
      府瞭解就業服務及各項計畫服務流程與規定,及提升就業服務人員
      專業知能,以保障服務品質。
(三)非屬繼續委辦之就業中心,於本部委辦直轄市政府前,勞發署各分
      署應與直轄市政府個別訂定時間,完成業務移交及財產使用點交。
(四)勞發署各分署就委辦業務及績效指標,進行業務輔導與座談交流。
      直轄市政府應配合參與勞發署各分署所邀集之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區域勞動力發展或業務聯繫會報等相關會議或活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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