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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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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應檢人進入試場及測試進行中有違規情事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開始作答前,監評或監場人員發現違規情事(如提早翻閱試題、攜
      帶違禁物品),應立即告知違規情事並予制止,有攜帶違禁物品,
      應將其置於指定位置,將違規情事登載於試場紀錄表(含人、事、
      時、地、物等要件),並留意應檢人是否仍有隨身攜帶其他違禁物
      品或置於座位旁。
(二)操作或作答期間,監評或監場人員發現違規情事,應立即告知違規
      情事,並予制止,並將違規處理過程登載於試場紀錄表,或另作成
      書面紀錄。
(三)應檢人經勸導無效,且可能影響其他應檢人作答權益或試場秩序時
      ,監評或監場人員應立即通報試務人員或場地管理(服務)人員報
      請測試辦理單位協調支援人力立即前往處理(處理過程得同步錄影
      存證),並通報技檢中心。
(四)測試辦理單位得運用人力將應檢人及違規證物(如不繳交之試題及
      答案卷(卡))帶至適當場所,詳加說明違規情事,並將違規處理
      過程登載於試場紀錄表,或另作成書面紀錄(或錄影存證)。
(五)應檢人於試場有意圖滋事、妨礙試場安寧、擾亂檢定秩序或其他涉
      及人身安全等情事,嚴重影響其他應檢人作答權益時,測試辦理單
      位應立即報請轄區警察機關協助,並報請技檢中心研議是否終止測
      試。
(六)應檢人執意將試題或答案卷(卡)帶離試場,監評、監場或試務人
      員應立即制止,並告知試題或答案卷(卡)係屬公務資料,強行帶
      走將觸犯刑法第五章妨礙公務罪及第三十一章侵占罪;不聽勸告仍
      強行帶走,監評、監場或試務人員得將違規過程錄影存證後,移請
      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