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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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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八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
    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二)事業單位建置自動化安全產線經費補助計畫書(格式二)。
(三)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四)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五)建置全新自動化安全產線或既有產線改善前後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證明。
(六)切結書(格式三)。
(七)領據(格式四)。
(八)支用單據黏存單(格式五):申請補助經費總額支用單據之影本,
      黏貼於支用單據黏存單。
(九)建置全新自動化安全產線或既有產線改善前後之設施照片。
(十)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格式六)。
(十一)補助成果報告表(格式七)。
(十二)人力進用承諾書(格式八)。
(十三)人員培訓計畫(格式九)。
(十四)既有人力影響評估表(格式十)。
(十五)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八款檢附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
    六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