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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氣溫作業熱危害預防指引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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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雇主對於勞工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從事外送作業或其他具有
    變動性或臨時性之作業型態(如舉牌人員等),除依第五點至第七點
    辦理外,並可採取下列防護措施:
(一)穿著長袖、吸濕排汗、涼感之衣服。
(二)隨身攜帶充足飲用水。
(三)視天候狀況及作業情形,使用濕毛巾、隨身型風扇、保冷劑、風扇
      循環背心、防曬用品(如防曬乳液、抗 UV 袖套、頭巾等)等個人
      防護器具或用品。
(四)善用對外開放之政府機關、圖書館、量販店、便利商店等具空調場
      所、鄰近公園或建築物陰涼處,或透過合作店家等作為休息場所,
      並適當安排休息時間及補充水分或電解質,避免過度集中於高氣溫
      時段下作業。
(五)建立健康狀況通報之程序及管理措施,當勞工有疑似熱疾病症狀時
      應立即通報,以掌握勞工健康狀況及作緊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