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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職得好評計畫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10
十、青年符合前點申請尋職就業獎勵金規定者,應於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
    滿九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尋職就業獎勵金,一次發給新臺幣三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一)申請書。
(二)領據。
(三)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其他本計畫規定之文件。
    前項規定文件不全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青年受僱投保就業保險生效日起算。受僱
    未滿九十日者,不予發給尋職就業獎勵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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