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青年符合前點申請尋職就業獎勵金規定者,應於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 滿九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尋職就業獎勵金,一次發給新臺幣三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一)申請書。 (二)領據。 (三)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其他本計畫規定之文件。 前項規定文件不全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青年受僱投保就業保險生效日起算。受僱 未滿九十日者,不予發給尋職就業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