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其 中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一、第一項、第二項明定本會召開會議之期程及主席。 二、茲因本會討論事項具相當之專業性與機敏性,不宜由他人代理委員出席會議,爰 訂定第三項,明定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