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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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10 條
本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其
中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一、第一項、第二項明定本會召開會議之期程及主席。
二、茲因本會討論事項具相當之專業性與機敏性,不宜由他人代理委員出席會議,爰
    訂定第三項,明定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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