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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訂定)
10
十、第四點第五款所定呼吸防護教育訓練,為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
    ,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實施適
    當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留存紀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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