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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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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扣減補助、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補助規定:
(一)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得視情節
      輕重追繳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補助款,同時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
      對象;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1.事業單位或其委託之特約機構拒絕、規避或妨礙本署、本署委託
        之專業機構或計畫單位查核者。
      2.經查證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檢附文件有隱匿不實
        、造假等情事屬實者。
      3.未依規定保存各項支用單據。
(二)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依申請案件酌減補助或不予補
      助:
      1.服務內容與本規則所定之勞工健康服務事項或事業單位作業危害
        因子無關者。
      2.經查核服務內容需改善,經通知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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