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開會前應確認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應親自出席,且代表出席人數是 否達各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代表出席人數無法達到各過半數出席時, 應另訂開會日期。 勞資代表各為二人時,勞資代表應全數出席。 未親自出席之代表,得於開會時提出書面意見供與會代表參考。但其 席次不列入會議出席人數及決議代表人數之計算。 三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時,由勞資雙方全體出席為宜,並 經協商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