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
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第 10 條
為傳承中高齡者與高齡者智慧經驗及營造世代和諧,主管機關應推廣世代
交流,支持雇主推動世代合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為使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傳承其智慧經驗,促進世代和諧,爰定明主管機關應採行之作
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