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為傳承中高齡者與高齡者智慧經驗及營造世代和諧,主管機關應推廣世代 交流,支持雇主推動世代合作。
為使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傳承其智慧經驗,促進世代和諧,爰定明主管機關應採行之作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