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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新尖兵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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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青年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訓練單位申請代墊訓練費用撥付之流程如
    下:
(一)訓練單位於開訓日起檢附參訓名冊、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領據正本及為青年辦理訓字號勞工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之證明文件
      ,向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分署依回報到訓人數,及訓
      練收費標準並扣除自付額,預先撥款予訓練單位。
(二)訓練單位應於結訓日後三十日內,檢附青年訓練時數清冊、青年訓
      練費用收據、出缺勤紀錄及結訓證書影本等,辦理經費結報。
    青年自開訓日起,出席時數未超過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者,訓練單
    位應將該名青年受補助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返還予分署。但青年有第
    十二點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本計畫訓練課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者,其訓練費用之
    返還比率,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本署之退費標準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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