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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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財團法人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
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
法規定。」。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五條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
職工福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同準則第六條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置
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委員互選之。基上,相關用語依職工福利委員會財
團法人實務運作人員職稱訂定。
二、參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六條規定,明定財團法人記帳憑證內容之應記載事項,
並應經財團法人董事長(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及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