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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 (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10
十、各政府機關(構)依核定工作機會,掣據向分署申領本計畫各項經費
    。
    各項經費應於年度結束前就已執行部分辦理核銷,並繳回賸餘款。受
    補助經費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分署基於預算總額管控原則,得視本計畫執行情形酌予調整經費核撥
    (銷)之方式及比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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