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政府機關(構)依核定工作機會,掣據向分署申領本計畫各項經費 。 各項經費應於年度結束前就已執行部分辦理核銷,並繳回賸餘款。受 補助經費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分署基於預算總額管控原則,得視本計畫執行情形酌予調整經費核撥 (銷)之方式及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