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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承貸金融機構請領本貸款利息補貼作業程序如下:
(一)承貸金融機構之總機構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彙整轄下分支機構前一
      個月請款資料,按月填具利息補貼清冊,向本部委由之經理銀行申
      請利息補貼。經理銀行彙整後,按月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承貸金融機構應將貸款人貸放明細等相關資料彙送經理銀行,經理
      銀行彙整後,按月將相關資料報送本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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