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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0
十、行政機關應於每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部,辦理
    上年度十一月至當年度十月之經費結報:
(一)案件彙整表(如附件三)。
(二)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件四)。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