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受僱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或有
第六點第二項規定情形,致雇主給付薪資低於前點各款核發標準之情
形,依受僱勞工實際獲致薪資數額發給雇主僱用獎助。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受僱勞工,合併領取本計畫僱用獎助、就業保險促
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獎助、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僱用
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與僱用獎助相同性質補助或津貼,最長十二個
月。
同一受僱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
申請僱用獎助。但獎助金額合計不得逾前點第一款規定之最高金額。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前項雇主申請案送達之時間,依序受理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