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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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之規定,定明本法第四條適用對象之失業者申請創業
貸款應符合之規定及應檢具之相關文件、資料。
二、參照行政院促進青年就業方案、投資青年就業方案之定義,於第二項定明共同創
業對象為二十九歲以下青年。另為確認本法第四條適用對象之失業者與二十九歲
以下青年有共同實際經營及具體分工之事實,爰定明應提具共同實際經營該事業
之創業計畫書。
三、第二項意旨為鼓勵非家族之世代合作創業,爰於第三項定明共同創業之青年不包
括適用對象失業者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及二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二親等
內血親或其配偶。
-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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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申請人不可同時為其他事業之負責人,以資明確,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二、為明確貸款適用對象之事業型態,爰新增第二項規定,規範第一項第一款、第四
款及第五款所稱事業之型態;第一項第二款未擔任其他事業負責人之「其他事業
」包含所有事業,非僅限第二項之事業型態。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酌修文字。
四、現行第三項移列第四項,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