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其訓練費用;已發給者 ,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分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於期限內申請辦 理變更達二次以上。 二、未依核銷作業期程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
一、申領補助訓練費應予撤銷或廢止之情形。 二、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係為保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工受訓權益,雇主應如質如期 履行已核定之訓練計畫,爰課予雇主應於原定施訓日三日前申請變更之義務;另 雇主未盡協力義務及時申請補助,有影響其他雇主申請辦訓權益之虞,應予以適 當之不利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