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者於報名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 一,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參選或獲獎資格,並應限期命其返還已頒發 之獎金: 一、提報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 三、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一、參選者有不實提報或違反勞動法令等之處理方式。 二、參選者有評選資料不實提報及違反勞動法令等情事,即予以撤銷或廢止其參選或 獲獎資格,並限期命其返還已頒發之獎金。 三、第二款違反本辦法規定,如第四條所列報名績優單位組及從業人員組之資格要件 。 四、第三款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指違反本辦法以外之其他相關勞動法令,如勞動 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