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10
十、雇主應於符合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條件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繼續僱用補助:
(一)僱用證明文件。
(二)薪資證明文件。
(三)原核准函影本。
(四)領據(附件二)。
(五)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清冊(附件三)。
(六)繼續僱用之高齡者請領補助期間之出勤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署或各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