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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修正)
10
十、雇主應於符合第四點規定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繼續僱用補助:
(一)僱用證明文件。
(二)薪資證明文件。
(三)原核准函影本。
(四)領據(附件三)。
(五)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清冊(附件四)。
(六)繼續僱用之高齡者請領補助期間之出勤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署或各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