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雇主應於符合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條件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繼續僱用補助: (一)僱用證明文件。 (二)薪資證明文件。 (三)原核准函影本。 (四)領據(附件二)。 (五)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清冊(附件三)。 (六)繼續僱用之高齡者請領補助期間之出勤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署或各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