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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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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署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並應於受理雇主所提訓練計畫後十四個工
    作日內完成審查及核定。
    雇主未通過審查,分署應予退件,雇主得於修正後重行申請。同一年
    度內之重行申請,以一次為限。
    分署應依雇主所送訓練計畫,補助其辦理訓練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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