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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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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署採統一審查方式辦理,並核定訓練計畫。
    分署應針對雇主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計畫,進行書面審查;未符合規
    定或其應備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分署應依雇主所送訓練計畫,補助其辦理訓練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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